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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梓中学章程(公示)
23-12-20 01:14:55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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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 州 市 曾 宪 梓 中 学



        

梅州市曾宪梓中学章程(公示)

序 言

梅州市曾宪梓中学是直属于梅州市人民政府的公办全日制重点高级中学。

梅州市曾宪梓中学创办于1993年,是由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香港金利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曾宪梓博士捐资兴建。19907月起筹建, 19939月开始招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梅州市曾宪梓中学,简称曾宪梓中学,英文表述为 Meizhou Zeng Xianzi High School。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仟贰佰柒拾陆万元。学校地址为梅州市梅江区江南丽都中路11号,邮政编码为514021 ;学校网址为 http://www.mzzxz.cn/

第三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梅州市教育局。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完全中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总支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初中部面向梅州城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应届毕业生。高中部面向梅州市全市招生,招生对象为应届初中毕业生。每学年按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

第六条 学校宗旨以“教学生三年,为学生着想三十年”为办学思想,以“精致校园,精细管理、精品教育”为办学理念。

以“高质量、高品质、有特色”为目标,以学生、教师、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把曾宪梓中学打造成学生多元发展、教师多能个性、校园多彩和谐的现代化学校。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国家和地方建设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培养品德优良、素质优异、身体强健、心理健康、人格健全的优秀人才。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办学水平,为高一级学校提供优质生源,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第八条 学校校训:勤俭诚信。

学校校风:科学、民主、进取、和谐。

学校教风:敬业、严谨、合作、奉献。

学校学风:笃学、慎思、自主、拼搏。

办学特色:以宪梓精神激励人,以全面发展塑造人,以心理健康教育完善人。

学校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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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庆日:1118日。

学校校歌:《我们是未来》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条 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中共梅州市曾宪梓中学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学校党总支”),由内设机构党政办公室承担具体的党务工作,配置委员5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下设4个党支部,加强对学校各支部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每个党支部设委员3名,其中书记1名。

第十三条 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总支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总支委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主动协调学校党总支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党总支会议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党总支书记确定。对于重要议题,学校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会议必须有1/2以上学校党总支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学校党总支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学校党总支委员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不是学校党总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学校党总支会议其他具体事项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 举办单位对学校的权利

(一)要求学校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二)提出学校的机构编制事项。

(三)任免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开展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学校的财务管理。

(六)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举办单位对学校的义务

(七)指导学校组建学校管理层。

(八)监督学校运行,指导学校依法治校,做好安全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等。

(九)组织指导学校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学校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十)组织指导学校规范办学,开展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

(十一)学校终止时,负责指导学校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校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做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学校设副校长3名,分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协助校长完成上述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内容为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处理学校中的主要事项,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会议实行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的议事办法,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学校原则每周召开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安排每周重要工作和研究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报编制部门备案确认,设立党政办公室、教务科、学生科、总务科等职能部门,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依据职责管理学校各项工作

办公室负责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人事,档案,计划生育,对外联络,收、制、发文件和保密保卫等工作。

教务科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策划和教务管理等工作,以学科组、备课组为管理脉络。

总务科负责学校的物业、财务管理和基建、后勤保障工作。

学生科负责班主任基本职责管理落实工作,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体卫和各项纪律管理,以年级组和班主任队伍为管理脉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召开12次全体代表大会。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由学校在职教职工组成。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全体工会会员选举产生,接受上级工会和学校党总支领导,按《学校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党总支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和学校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构建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学科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主管统筹实施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学科带头人负责领导、组织学科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学科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参与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校外第二课堂活动,开展社会综合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为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家庭、社区之间的联系。

二十八 校内社团建设宗旨为学生社团应当在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为社团活动提供设施与场地,支持社团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定期对学生社团进行检查与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社团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社团给予批评直至撤消。

学校志愿者服务总队在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重大活动通过校志愿服务总队等组织动员、发动学生,以个人名义报名应招。针对具体服务需要、服务任务,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前必须经过志愿者培训。

学生参加校内相关社团,以自愿为原则,自觉遵守管理规定。

各学生社团要依据本章程制定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活动计划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学用书目录》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制定的《课程标准》,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以普通话为校园语言。在课程与教育教学领域,校长通过教务科负责课程规划,明确教育教学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高中学校教育评价体系。根据教育部202112月印发《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对评价高中办学质量作出周详部署,明确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5个方面,共18项关键指标和48个考查要点,科学制定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标准;完善评价内容,改进评价方式,着力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

第三十一条 教务科负责教育教学计划的编制、教育教学资源的调配、日常教育教学事务的管理工作。以协商、协调、合作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完善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制度,积极开展体育、科技、美育、健康教育等活动。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每年举办1次体育运动会和多项体育单项比赛。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

学校建立卫生室,医护人员是完成学校卫生工作任务的具体责任人。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体格检查和传染病预防制度;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接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心理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使全校学生心身健康。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会、团委会的工作指导。对学生的社团组织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强调学生的自我管理,培养、锻炼和增强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

第三十五条 信息中心的资源配备和师资队伍建设必须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信息中心的资金投入,严格执行《广东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配备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装备配备和人员配备。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本校教师积极开展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活动。建立和完善学习、科研、展示、交流的校本研修机制,制订相关的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校本研修的各项制度;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七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寄宿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国家和省市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

学校执行中学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第五十一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教职工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需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处理,并不得参加该年度的评优评先。


第八章  学校财务、资产、后勤管理


第五十五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推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管理,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276万元。学校经费由财政全额核拨。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八条 学校如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中小学校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梅州市市直公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发动社会力量办学为辅。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靠教育、综治、公安等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定期组织校舍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校舍安全长效机制。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毒等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校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 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各项党务、政务、财务信息;

二)学校章程和制度的制订、修改;

三)学校年度计划、总结、报告;

四)各项人事任免、奖励、处罚信息等;

五)学校、师生举办的活动信息等;

六)学校招生政策、方式等;

)资助相关政策、资助信息等。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因学校发展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章程修改程序,按照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章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台的《广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31120日经学校党总支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总支会议审定,报梅州市教育局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梅州市曾宪梓中学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2023127日                                                                       20231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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